前年7月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墮下事故,演唱會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等6項傳票控罪,被判罰款42萬元。
辯方求情時承認安全意識不足,對受傷舞蹈員致以深切歉意,冀他們早日康復。辯方又稱,涉事的屏幕由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協興隆是按藝能的指示,向內地生產商購入涉案LED顯示屏,而該內地生產商和藝能合作多年,協興隆猶如中間人。而協興隆負責安裝屏幕,承認目測的做法有不足。
協興隆指已引入更專業團隊重犯機會不大
辯方透露,協興隆原本的執行董事具豐富的舞台設計經驗,經過今次事故,該董事已將70%股份轉讓予一名註冊工程師,指已引入更專業的團隊,重犯機會不大。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協興隆盲目相信藝能採購屏幕的選擇,並負責安裝屏幕,在事件中責無旁貸。他又形容只是以目測方式釐定機械是否安全,或是行業的陋習,指即使以往沒有發生意外,並不代表不會發生。裁判官續指,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舞台裝置越趨複雜,更需由專業人士監督管理舞台裝置,而不是依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