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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17:07:00

上訴庭批三人不僅行為犯法 精神也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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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就926重奪公民廣場案作出裁決,判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等三人分別被判八個月、六個月及七個月監禁。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在64頁判案書中提到,理解一個人如果對一些議題感受深,越希望把自己主張表達得透切、取得進展。但在過程中,把法律視為妨礙表達意見自由的無理制約,任意牴觸還自我感覺良好,這種行為卻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不僅在行為上犯法,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

香港眾志在三人被判即時入獄後發表聲明,當日學生已用盡體制內所有可行方法,才採取公民抗命運動,爭取空間與政府展開對話。然而政府仍對民主訴求置若罔聞,傲慢不仁。今日律政司再以暴動類比,對所有曾經參與雨傘運動的朋友莫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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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續稱,羅冠聰、黃之鋒過去一年按時完成社會服務令刑期,並在議會及社區真誠為其政治理念服務香港市民。律政司以覆核刑期為由,在庭上卻屢次就事實裁定爭議,儼如以重審方式處理,實存心要令三人身陷囹圄,香港眾志強烈譴責特區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

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案書提到,三人所犯的罪行是嚴重的,亦是需要阻嚇的。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三人的態度,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都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法庭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也要強調,如法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法官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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