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前成員、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涉嫌於2012至13年期間,串謀前商交所財務總監蔡達英詐騙證監會,區域法院上周裁定張串謀詐騙及欺詐罪罪成;法官胡雅文昨於庭上指,為兩人判刑艱難,考慮張多年出任公職為社會貢獻良多,惟法庭須保障證監會聲譽,判刑須具阻嚇力,故判處張入獄4年,以及禁止擔任任何公司董事5年,而早於前年已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的蔡則判監1年。張的代表律師於庭外指,暫未收到上訴指示。行政署指,政府會考慮是否褫奪張的金紫荊星章。
胡官接納案中不論證監會或投資者亦沒有實質金錢損失,認同張震遠犯案原意為當時的商交所「爭取時間」,於限期前滿足證監會的財政要求,出發點並非私利,惟張與蔡達英的行為導致證監會偏離既定規則,控罪性質嚴重。她指平衡公眾利益後,為阻嚇他人以不誠實手法欺詐公營機構,串謀詐騙罪量刑起點定為3年半,欺詐罪則為3年,考慮張對社會貢獻良多及良好背景後,酌情減刑半年,綜合總刑期判處入獄4年。
另一被告蔡達英,胡官接納他品格優良,案中僅按張震遠指示辦事,形容他犯案只因「愚忠」亦無得益,反而失去個人聲譽及專業資格,屬案中「最大損失者」。胡官亦考慮蔡一早認罪,轉作污點證人協助控方後,減刑一半,僅判入獄1年。
警:刑期反映案件嚴重
商罪科訛騙調查組總督察馮培基(圓圖)散庭後指,警方歡迎法庭裁決,刑期反映案件嚴重,而蔡達英轉為控方證人後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首被告曾作指示處理虛假文件,以及提交虛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