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親中男子在馬鞍山追截黑衣示威者並與群眾發生爭執,遭人淋潑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涉在場以粗口指罵男子,並叫男子「番大灣區啦」,夫婦3年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夫婦行為或引致男子動手的可能性,要求撤銷罪脫決定並發還至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張慧玲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控罪指,女被告陳海雲及男被告鄺耀文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行為。
律政司: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當時的社會環境
律政司表示,原審裁判官完全忽略男事主可能因兩名被告的行為及說話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而男事主當時情緒激動地與在場人士爭執,當男事主稱:「全部都唔係中國人嚟!」,女被告則稱:「香港嚟架,返大灣區啦」,男事主隨即走向夫婦前方理論,而且男事主並非動口不動手的人,有人對男事主說:「講還講,唔好郁手呀!」並試圖阻隔雙方,故兩名被告的行為及說話相當可能挑釁到男事主或在場試圖調停的人士使用暴力。
律政司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當時的社會環境,反修例高峰時期社會嚴重分化,「私了」屢見不鮮,目擊證人供詞稱男事主當時獨自追截黑衣人,十分容易遭受襲擊。而且原審裁判官過分強調在場指罵男事主的人士並非黑衣人,律政司認為在場人士明顯與男事主政見不同,原審裁判官指男事主說話粗鄙、期間沒有嘗試離開、沒有半點驚慌,則是過分側重於男事主實際有沒有驚慌,而沒有客觀考慮男事主是否相當可能驚慌,強調原審裁判官運用法律原則時沒有考慮到本案毋須證明實際上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而是需客觀評估會否有人相當可能因兩名被告的行為及說話而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發還重審對兩名被告不公道
代表兩夫婦的辯方大律師伍穎珊則認為,原審時控方大可詢問男事主當時是否因兩名被告的說話而想動手,更何況如兩名被告的說話挑釁到男事主打兩名被告,男事主會否才是應被控的人。伍提到男事主案發前即使曾與人拉扯,但案發時與他人理論亦沒有動手,裁判官也裁定現場人士是「一群克制、動口不動手的人」。伍認為男事主可能只想還口或怒目而視,並非相當可能會動手動粗,伍亦指發還重審對兩名被告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