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保險經紀三年前向父親借錢還高利貸不遂,一怒之下持刀弒父,再以紅白藍袋和行李篋藏屍,運到華富邨附近海面棄置,之後從父親戶口取走20萬元還債後曾一度潛逃台灣。案件2021年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原則上犯錯,及有新證據提出、可挑戰定罪穩妥性。高院上訴庭今日(8日)頒判詞,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黎謹友(定罪時29歲,保險經紀),在2021年8月5日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他一項謀殺罪名成立,指他在2018年12月4日,在香港謀殺其65歲父黎金福,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另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指他弒父後偷走其父在銀行的203,000元,判囚2年3月,與謀殺罪刑期同期執行。
上訴人: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 舉證他有否謀殺親父
根據判詞,上訴人提出的首 3 項理由,為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指,上訴人弒父後的行為,在舉證他有否謀殺親父,沒有證據價值。依照判詞,上訴人「弒父後行為」包括:上訴人事後沒召救護車或報警,購買清潔單位及棄屍、放血用品,肢解親父屍體、置入紅白藍袋膠,再召貨車棄屍瀑布灣等。
上訴人的理據亦指,即使「弒父後行為」有證據價值,除非肯定該行為沒有其他解釋,否則不能用於推論上訴人有謀殺。相反,法官誤指弒父後行為,可用於推論上訴人謀殺意圖。薛偉成指,考慮理據後認為以上理據具合理可供辯之處,遂批出上訴許可。另一獲批理據是,上訴人指他們的新證據,可挑戰上訴人定罪穩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