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於周三(28日)及昨日(29日)一連兩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代號「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2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中拘捕12人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人員搜查了12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2男4女,年齡介乎29歲至50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該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東區共搜查了33個目標地點,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4男兩女,年齡介乎26歲至59歲,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3歲女僱主。
違者最高可被判囚10年
入境處提醒,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