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指,內地判決不會在港自動生效,也不涉及兩地的執法人員跨境工作。(資料圖片)
香港和內地簽訂的《內地與香港互認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將於明年1月29日起實施,屆時容許在本港高等法院登記內地民商事案件的勝訴判決,法庭信納符合內地《民商事法》要求後,將發出登記令,在香港承認和強制執行相關判決。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有關《安排》不涉及兩地跨境執法,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訊息」的情況。
稱不涉內地執法單位來港執行判決
以往有些不法商人利用陸港兩地司法制度差異,在被追討欠款或權益時潛逃往國內以逃避法律責任,惟在《安排》生效後,便能應對有關情況,讓內地判決《民商事案件》在香港執行,也讓香港判決在內地執行。
張國鈞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指,當《安排》明年1月生效後,內地判決不會在港自動生效,也不涉及兩地的執法人員跨境工作,毋須牽涉到內地執法單位來港執行判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判決副本及證明書,再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和登記;登記人也必須通知敗方,讓對方考慮是否要向香港法院提出反對,申請登記作廢,假如法庭接納其反對理由,便不會讓勝方登記其內地判決;若法庭不接納,便會下令在香港執行該內地判決。
重申兩地不會共享司法信息
張國鈞認為,今次《安排》可免卻兩地重複訴訟,利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以「簡單、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協助當事人追討金錢或權益,省卻漫長又複雜的審訊過程。他說時間對「追錢」的債權人十分重要,若民事訴訟拖延數年,變相給予欠債者時間轉移資產「走數」,令債權人很「蝕底」。
張國鈞強調,並非所有判決都可按條例登記,《安排》不包括內地的保全裁定,與香港的禁訴令及臨時濟助命令,亦不包括在《安排》生效當日前的判決,重申《條例》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兩地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