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疑自2012年至2016年期間,兩度遭年屆60歲的繼祖父強姦和三度非禮,包括強吻、摸下體和指插肛門等。涉案繼祖父否認兩項強姦罪及三項猥亵侵犯罪,今日(23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暫委法官胡雅文押後案件至9月14日求情,候索被告心理報告、事主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
控罪指,現年69歲被告S.H.S.,被控於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兩度在香港九龍觀塘某單位強姦女童X;及另在3個不同情況下,在該單位內猥亵侵犯X。
事主稱被告曾強姦、強吻事主
案情指,事主X案發期間為6至10歲,現年17歲。X在母親離婚後,兩人搬往與繼父及被告同居。被告偶爾與X獨處,有次X洗澡後,以毛巾包裹身體,被告脫去毛巾不斷強吻及觸摸她,又試過觸摸其私處,以及伸手指入X肛門。案情續指,被告要求X躺下,他褪去褲子以下體磨擦,並插入其私處。X感劇痛及驚恐,一度叫喊,被告著她忍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