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入稟追討拖欠7千萬元投資佣金案,高等法院法官頒布書面判辭,裁定于文鳳敗訴,並須支付全部訟費。周星馳的代表律師在庭外表示,周星馳感謝傳媒的關注,並形容在案件中是被動角色,希望判決可讓事件從此畫上句號。
法官指,口頭承諾有法律上確有效,但本案缺乏書面記錄,若于文鳳擬定商業協議時,無向對方提供任何解釋便草草訂了一成,兩人根本沒有實質對投資分成的各個細節作討論。法庭很難相信周星馳沒有任何追問便以「OK」答應,故接納周星馳一方指與于文鳳分成,並非商業協議,極其量是一份饋贈,相關內容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官認為周星馳在購入天比高物業時,已計劃將12號屋自用,不屬投資故不存在利潤,于文鳳不是推介天比高物業的中介人,也沒有促成周星馳在比華利山物業投資交易。
周星馳與于文鳳先後上庭作供,公開承認二人於97年相戀,至2010年分手。于文鳳一方指,與周星馳相戀期間,一直協助他投資物業及基金,並指周星馳2002年曾口頭承諾將投資利潤的10%作佣金,投資項目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等,涉及佣金款項逾7千萬。周星馳一方承認二人只是戀人,但有關「佣金」只屬情話,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