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前年取得藝人張栢芝第三名兒子的出世紙,並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於報道刊出,涉違違反《私隱條例》。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總編輯和兩間公司承認違反《私隱條例》,共判罰款12萬元,是首次有傳媒被控違反《私隱條例》而被定罪;同案記者則准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銷。
案中4名被告分別為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47歲)及記者鄭靜(40歲)。辯方求情表示,本案是首次以有關條例控告報章,相信對業界有警惕作用,涉案總編輯承認對法例的敏感度不足,會以此為戒,並向事主道歉,事後公司已提醒員工並發出工作指引,不可刊登私人文件及查冊文件,並承諾將在《壹週刊》刊登道歉聲明。
裁判官徐綺薇判案時指,本案涉及兒童的出生登記資料,任何人都不應隨意公開,又稱雖然藝人生活或會引起公眾好奇心,但凡事都需要取平衡,傳媒有責任報道事實,亦需尊重別人私隱。考慮到首三名被告初犯及認罪,事後叮囑員工小心處理私隱及查冊文件,以及將刊登道歉啟事,判處他們各罰款4萬元,至於同案中被控「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第四被告鄭靜,准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
案情指,《壹週刊》於2019年1月28日在網上刊登文章及上載一段錄影片段,披露涉案的出生證明書,證明書上有涉案兒童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性別及其母親的全名。入境主任確認除了兒童母親以外,只有鄭靜曾於2019年1月5日申請該童的出生證明書副本,並且在填寫關係時報稱是朋友關係,及用作個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