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林定國今日(5日)表示,區議會改革的目的是回復《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原意和初心,指《基本法》列明,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意味特區可以設立區域組織,但並非必要,而相關區域組織是是非政權性組織,並不享有、亦不能行使政治權力,與立法會截然不同。
林定國又指,《基本法》並無特別規定區域組織的組成辦法,但就列明要由法律規定,因此區議會的職能和組成方法,可依據特區認為合適的方法,以法律處理;而區議會有兩項職能,包括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事情的諮詢,以及接受政府委託提供文化、康樂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