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提出立法規管劏房,劣質劏房須改造成合標準的簡樸房才能繼續出租,但規管範圍不涵蓋籠屋床位房。居於油麻地一個3呎乘6呎的床位房9年半的方先生坦言,劣質劏房一旦被真正規管後,床位房住戶變得「唔湯唔水」,盼政府納入取締範圍,同時要興建更多公屋加速安置,減低對基層市民影響。
方先生稱,現居床位房在一個約800方呎的單位內,單位內合共有35間床位房及3個廁所;形容居住環境較差,如租戶之間曾發生爭執及打架,亦曾在洗手內發現疑用作吸毒的針筒。他稱,數年前曾計劃搬入劏房,但月租近5,000元,與月租2,700元床位房相差太遠,經濟難以負擔而作罷。
社協副主任施麗珊稱,現時的立法規管「劏房」方案,並不包括床位寓所(籠屋),對是否規管板間房亦含糊不清。協會接觸上千戶床位寓所及數千戶板間房,推算全港有逾萬戶人居籠屋或板間房,較「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估算的160和逾3,000個住戶多。她建議政府擴闊劏房定義及規管類別,涵蓋所有床位寓所及板間房,和引入最低人均居住面積的概念作規管,指定人均面積不少於5.5方米,即2人住戶的居住面積不少於13.5方米;並立法訂立起始租金,規定所有分間單位的總租值,不可超過整個單位原來租值的120%,保障基層市民住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