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女子涉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向男舊同事訛稱代表娛樂公司邀請對方投資演唱會,舊同事及其友人將資金交給被告後,卻沒收到應得的回報及利息,於是報警。該女子否認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14日)於區域法院開審。事主供稱,他先後與被告達成4次協議,並投入逾78萬元。
自稱在娛樂公司工作
被告曾慧珊,事主葉朗軒於2015年與被告同在保險公司工作,2016年離職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絡。自2018年8月開始,被告自稱在娛樂公司工作,負責為不同的藝人舉辦演唱會,同年12月對葉說,其公司有巡迴表演項目資金鏈斷裂,需約300萬資金,於是邀請他投資。
先後4次上當 投入逾78萬元
葉表示與被告相熟,又有合約於是決定嘗試。在2018年12月將23萬本金分數天存入被告個人戶口,又於2019年3月與同事合資10萬元本金投資另一項目,但沒有收到任何回報及利息。為免同事有損失,於是自掏腰包支付12萬元予同事。一周後,被告再次邀請他以101,300元本金參與一個投資項目,葉後來再提供35萬元本金參與另一項目。期間更介紹朋友孫政向被告投資50萬元,但2人都沒收到回報及利息。
介紹朋友加入後驚悉無相關項目
被告除了曾分2次向葉支付13萬元的「部份回報」後,就沒向他支付任可款項,向他開出多張支票亦無法兌現,最後更換了電話號碼。兩人於是找上被告提及的公司負責人對質,但對方表示從沒舉辦有關演唱會項目,兩人最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