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本土派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於2017年底,於立法會示威區附近被搜出一枝氣槍,審訊後被判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成,並需接受18個月感化。劉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日頒下判詞,判劉康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高院法官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不相信劉康管有仿製火器是為自衛之用,又認為劉康帶備氣槍及槍彈,目的是要犯罪及危害公眾安寧的說法令人不安,難免令人感覺是把條文搬字過紙成為裁決,又指被告人單管有仿製火器,難以支持是為法例不容的目的作推論,因此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令人對裁決起疑,下令撤銷劉康定罪。
劉康在庭外坦言,對高院的裁判感到開心,指自己遭受政治打壓,認為自己藏有氣槍卻被告私藏仿製槍械是「非常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