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去年9月23日派員喬裝乘客,由尖沙咀乘坐的士前往北大嶼山,原本按咪錶收取車資約200元,惟43歲本地男的士司機沒有按咪錶收費,並索取額外附加費,最後收取約800元車費,較原有車資高出約3倍。
警員其後表明身份,以涉嫌「濫收車資」、「沒有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及「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拘捕該名的士司機,他於上星期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相關控罪,被判即時入獄2個月、停牌6個月及罰款1,400元。
警方非常重視濫收車資的案件,並提醒市民有關罪行屬嚴重違法行為,根據香港法例,濫收車資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6個月及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