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屯門龍鼓上灘的「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以及「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因未有妥善操作粉塵過濾設備及不當儲存石礫,造成空氣污染,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分別罰款9,000及10,000元。「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亦被控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自簽5,000元及守行為24個月。
環保署人員4月例行巡查時,發現「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有大量粉塵飄散,造成空氣污染。經調查後,環保署人員發現廠房沒有妥善操作防塵設備,引致大量粉塵從過濾器排出,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根據紀錄,該瀝青廠曾屢次違規被定罪,其公司董事亦涉嫌管理疏忽或不作為,未有確保廠房遵從牌照要求運作。
此外,環保署人員在6月調查另一宗投訴時,發現屬於「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將石礫存放在露天地方,產生塵埃,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環保署經蒐證後,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檢控涉案上述兩間瀝青廠及有關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