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主派47人案」現正被還押的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與其同性伴侶在外地登記結締後,港府卻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他先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及提出上訴均被判敗訴,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日(5日)下午裁定岑子杰上訴部份得直,終審法院認為政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獲法律承認,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下的權利。
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3比2作出有關裁決,並在下午頒下判詞,當中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為政府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於違憲,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不同意見。
指政府沒其他途徑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
岑子杰作出3項挑戰:一是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二是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卻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等替代途徑是否違憲;三是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終院判詞指,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故岑子杰第一及第三項挑戰不成立。惟岑子杰質疑香港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判詞認為違反《人權法案》,又指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他們基本社會需求,以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及其關係不值得被承認。上述聲明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起計暫緩兩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