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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忍光:其他議員宣誓時叫口號亦可視為違誓。(資料圖片)
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審議規定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修例後,如果議員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亦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有議員質疑律政司提訴期限由議員宣誓後6個月延長到4年是太長。政制及內地事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期望議員在任期內信奉並嚴格遵守誓言,故提出議員資格司法程序不受時限限制。他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香港獨立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可以處理,他又指,修訂目的是期望議員在任期內信奉並嚴格遵守誓言,故提出議員資格司法程序不受時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