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餐廳前職員,在食客結帳後擅自在餐廳電腦系統修改帳單,以偷竊中餐廳款項逾2.3萬元,早前遭廉署起訴。被告承認5項盜竊罪名,今(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3星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官指罪行嚴重須即時判監
被告梁䔝盈,35歲,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發期間為利苑酒家(利苑)的中環分店任職文員及替更收銀員,她獲授權在餐廳的電腦系統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訂單。
案情指,被告為三枱消費共逾2萬元的食客結帳後,擅自在系統刪除已下單出菜的數量,令利苑以為他們的結帳金額約為1.5萬元,從而侵吞差額共約5,000元。
另外,被告亦盜取一名客戶儲於其在利苑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內的1.33萬元。被告為了掩飾自己挪用款項,又在另一名客戶結帳後,以同樣手法在系統內取消有關訂單,從而盜取對方約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廉署早前就有關事件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被告的盜竊罪行。被告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