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於公園開喇叭高歌跳舞,過大聲浪滋擾附近居民,惟根據現行《遊樂場地規例》,康文署如發現轄下公園,有人發出過大聲浪並對附近居民造成騷擾,康文署須證實有「使用場地的人」受到煩擾,而該名「使用者」須擔任控方證人,職員與附近居民則不屬「使用者」;民政事務局擬修例改成「對任何其他人」造成煩擾,已可執法,以方便康文署職員處理相關投訴,有區議員歡迎修例。
康文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簡單修訂條例中的行文,將「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以「人」取代,即「不得在對任何其他人造成煩擾」。修訂後公園管理者及附近居民受到噪音滋擾,都可擔任證人,方便署方更易執法。署方冀修例可推動使用者作出檢點及負責任的行為,阻嚇不當使用揚聲器、唱機等器具。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下星期一會開會討論,當局目標在本年度立法會會期提交修訂建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
屯門區議員譚駿賢指區內公園問題嚴重,每日都收到多宗投訴,歡迎修例建議。他指公園附近居民「覺得好煩厭」,認為修例後可日內發多張告票加強阻嚇,若無改善或需加強罰則。
今年6月前補交圖則
另外,早前有傳媒揭發,康文署「未依法例」為多個轄下設施存放圖則,以完成「公眾遊樂場地」程序,令控煙、罰款等4條例執法效力成疑須暫緩執行。康文署解釋,因中英條文有異才有此情況,經諮詢法律意見決定依「較限制性的方式」處理——即須存放圖則。相關程序,會優先補交使用率較高、較需執法的場地,而絕大部分的圖則將於今年6月或之前完成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