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民主派初選及黎智英案後,控方早前通知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支聯會案中被告,指案件有涉外因素等原因,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審訊。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透過親友在社交網站指,上周四收到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指由於案件具涉外因素,為保障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不過,鄒幸彤形容,對決定「不意外」。
過往涉及國案法案件均無陪審團
前支聯會常委蔡耀昌稱,《基本法》保留陪審團制度,質疑高院審理的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變成常規,至今無一案倖免,做法不正常及不合理。而支聯會案是第四宗轉介高院審理的國安法一審案件,惟翻查資料,4宗涉及國案法案件,均沒有採用陪審團。
律政司:由3指定法官審訊確保司法公平
律政司回覆時稱不評論個別案件,指律政司長按國安法及案件個別情况,考慮是否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相關證書,並由3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進行審訊,正是要確保公平,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本法》第86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而根據《國安法》第46條,針對原訟庭檢控,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由陪審團審訊;不過,國安法條文中,無明文列出「妨礙司法公義」同可作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