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違反《港區國安法》。5人早前否認控罪,其中常委梁錦威今日(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認罪,答辯時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要求被告作出更清晰的答辯,梁則重新答辯表示認罪。羅官隨後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其中兩個月與去年六四集結案刑期分期執行,即共囚11個月。
5名被告依次為36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53歲常委鄧岳君、36歲梁錦威、57歲陳多偉及72歲徐漢光,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控罪指,他們於今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