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30日)發公告,建議透過修訂《商船(安全)條例》、《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下8條規例,把國際海事組織的三條公約,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建議修訂包括禁止船舶在北極水域使用或載運重油作為燃油、豁免無人非自航駁船的檢驗和發證要求、控制在船舶防污底系統中使用環丁腈作除生物劑、有關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新要求,以及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定期修訂。
政府表示,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海事處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和高速船諮詢委員會,委員均支持建議。立法建議在今日刊憲後,會於7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