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在維港內填海受《保護海港條例》嚴格限制,不論永久或臨時填海均須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發展局建議修例,旨在改善海港、上限0.8公頃的小規模填海,以及少於3公頃並在3年內完成工程的非永久性填海,經諮詢並獲財政司長批出豁免便可進行。政府下月展開為期約3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隨後敲定修例建議,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發展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出,就改善海港的填海工程,只要符合修例新增清單的16項類別,如海濱長廊、單車徑、觀景台、碼頭、避風塘、防波堤等,面積不多於法定上限,便可豁免現時法例的「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當局建議該法定上限為0.8公頃,並須由財政司長批出豁免。當局需變動清單,可以「先訂立、後審議」提交立法會通過。
改善海港上限0.8公頃 臨時填海3公頃
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任何時期受影響的海港面積和年期不超過法定上限,同樣可由財政司長批出豁免再做工程。當局建議非永久性填海的可豁免的面積上限為3公頃,由工程開始影響海港至恢復原狀期限則最多3年。
其他海港填海工程則續受現行條例限制,即要證明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才可推翻「不可填海推定」,且須具「有力和令人信報」的資料(簡稱CCM)。當局建議加入公眾參與環節,項目倡議人需刊登CCM並提供兩個月時間予公眾查閱和提交意見,並在其後5個月內將CCM連同所收到的公眾意見提交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評估工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讓市民享受海濱 「合理地拆牆鬆綁」
發展局發言人指,今次修例旨在為加強海港功能、改善海濱暢達性和有助市民更好享受海濱「合理地拆牆鬆綁」;強調當局不會在海港內大規模填海造地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發展。局方又提出多個海濱工程或可受惠於今次修例,包括堅尼地城新海旁建行人板道、活化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重建啟德碼頭,以及改善灣仔會展外和銅鑼灣避風塘的海岸堤階等。
惟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批評,當局修例是擴大行政機關權力,令原被法例禁止的行為可獲豁免,削弱法庭當時判決的效力,不尊重法庭判決。他同時擔心私人工程同樣受惠於豁免安排,私人發展商或會將海濱設施「私有化」,有違「還港於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