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文子星(Ramanjit Signh),涉嫌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及越獄,印度政府向香港法庭申請要求引渡回國受審。東區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其中18項控罪屬可引渡罪行,但不包括越獄等罪名,印度政府提出上訴,在高院獲判勝訴,另獲准引渡與越獄相關的3項控罪,文子星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令指越獄罪行屬於《逃犯條例》及港印協議中可引渡的罪行,故駁回文子星的上訴,下令案件發還至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交付審判程序,以決定文子星是否應就越獄罪進行引渡。
上訴庭指,印港兩地的安排是為了有效地引渡犯下嚴重罪行的逃犯,而在兩地均屬於違法的罪行便應可引渡,他認為引渡條款中有「包底」條文。由於越獄在印港兩地均有對應的罪行,亦可處1年以上的監禁,因此屬可引渡的罪行。由於上訴庭已就法律方面作出裁決,上訴庭並下令將案件發還負責進行交付程序的法庭,以決定該三罪的表面證據是否充分至交令拘押,再等候行政長官就移交文子星一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