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涉案一名29歲患癌的無業男子,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暴動屬非常嚴重罪行,考慮到案發人數、暴力程度及規模,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刑期,故判被告入獄3年。
王官形容案發時大批示威者聚集,數量遠超於現場軍裝警員,在場示威者必然知道自己犯法,才戴上口罩掩飾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法官認為被告角色主動,與在場人士一同集結,被告案發時已24歲,必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陳俊樂案發時為服裝店經理,2017年確診淋巴癌,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需定時服藥,居住環境衛生亦相當重要。王官援引案例指,患病一般不是減刑因素,相信懲教署會跟進被告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