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第619章)第80條列明,競委會可與任何人訂立寬待協議,訂明競委會不會於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或繼續尋求向某人施加罰款的法律程序,以換取該人在調查或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而根據競委會文件介紹,寬待是世界各地競爭事務當局打擊合謀的主要調查工具。文件指出,合謀與其他類別的反競爭行為不同,除了被公認為對經濟有害的,而且一般是秘密地策劃和實施的,故較其他反競爭行為難以被發現。文件解釋,有效的寬待政策會令合謀行為被偵破的可能性提高,令參與合謀的風險及成本增加,阻嚇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之合謀行為形成。
競委會於2015年發佈了針對業務實體和個人的寬待政策,並一直鼓勵參與合謀的反競爭行為的業務實體或個人申請寬待。競委會最近亦於2022年對個人寬待政策發表修訂版,提供更清晰指引及更大誘因,鼓勵個別人士舉報及停止牽涉入合謀行為。
該次修訂後把寬待申請清楚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向競委會舉報尚未發現的合謀行為,第二類是就競委會已展開評估或調查的個案提供重大協助。修訂後的政策表明,即使在案中已有業務實體獲得寬待,首名舉報合謀行為的個人仍有機會獲寬待,以加強舉報誘因。不過,合謀行為的主謀或曾脅迫其他各方從事合謀行為的人士,均不會獲得寬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