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反修例示威中,防暴警員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被發現沒有展示警員編號,高等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指有關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又指現行警隊的兩層投訴機制,亦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勝訴的入稟人形容小勝一仗,認為警方要即時回應法院裁決。保安局及警方表示,知悉有關裁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決定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認為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辭指,《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市民不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警員執行任務時需展示警員編號,令指稱被警方不合理對待的人,可以辨認涉事警員並透過民事或私人檢控追究。
法官強調辨認機制需要公開透明,不可只屬內部程序,令投訴機制被警隊支配。法庭指,明白警方擔心被起底,但單憑這原因,不可牴觸人權法對公眾的保障,即使警方改用行動呼號,但行動呼號不是警員獨一的編碼,會隨著行動而改變和重用,做法亦有問題。
監警會未有效地履行職責
此外,法官又提到調查機制要獨立,才能滿足人權法案的要求,但現時的2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其中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不是獨立於警隊,而成員只會在此崗位任職2至3年,之後會調返警隊。至於監警會雖是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
法庭最終裁定5名申請人勝訴,包括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記協,警方須向他們支付訟費;而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的申請則被駁回,須向警方支付訟費。保安局及警方表示,知悉有關裁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決定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對於投訴機制被指不獨立及沒有調查權,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表示,監警會雖然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但在法律框架下可向特首提出反對意見。
另外,去年右眼中槍的前老師楊子俊是勝訴的入稟人之一,他形容判決是小勝一仗,是否獲得公義仍言之尚早,若以後再發生警民衝突,會對參與示威活動的市民多一重保障。記協表示歡迎法庭裁決,指雖然裁決遲來,但公平合理,認為警方要即時回應法院裁決,在制服顯眼位置展示警員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