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往往只集中於付款完成交易,而忽略了商戶的條款細則。然而,正如消委會於2012年發布的「公平條款互利共贏—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公平條款報告」研究發現,商戶的標準條款往往傾向保護商戶的利益,而當中的「魔鬼條款」更可能對消費者極為不公、苛刻或不合情理。於1995年生效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下稱《條例》),正正為遇到以上情況的消費者提供合適救濟,促進消費者法律權益。
何謂「不合情理」 ?
《條例》未有訂明何為「不合情理」,其普遍可被理解為「不按良心所做之事」。「不合情理」不一定涉及不誠實、欺詐或蓄意的不當行為,亦不受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傳統概念所約束。因此,法庭在衡量某合約或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將會考慮在訂立合約時所有相關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包括《條例》明文提出的多項因素。然而,根據案例,商戶必須知悉(或應知悉)並且故意利用消費者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促成不合情理的交易,單純條款不公平及/或消費者處於弱勢未必足以構成「不合情理」。
案例一:被逼使用健身器材致冷靜期條款無效
一名智力偏低、做兼職服務員的年輕人士,被銷售員誘使到健身中心要求簽署價值餘15萬元的健身會籍及個人訓練合約。儘管當事人拒絕,銷售員聲稱合約已填上他的資料並要求立刻付款,令當事人感到沒有選擇餘地而簽署,並由職員「護送」到附近提款機提取現金付款,更根據健身中心預設的台詞進行錄音,表示是自願付款。
雖然合約有7天冷靜期條款,但有細小字體列明冷靜期將在當事人使用健身房設施時失效。當事人在職員施加壓力下,使用了健身器材約10分鐘。法庭認為有關合約實屬不合情理,職員利用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及較弱的議價地位來損害他的判斷力,令他在簽署合約及付款前,沒有足夠時間閱讀及理解該合約,或有機會向他人尋求獨立意見。此外,職員亦沒有解釋合約中的冷靜期條款,當事人最終在職員壓力下使用健身器材,致令冷靜期條款無效。法庭認為該健身中心顯然採用了不誠實的策略,迫使事主進行一項不需要而且價格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符的交易,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中心退還已支付款項15餘萬元。
案例二:時光共享合約列明須2年前預訂酒店
一間公司以換取禮券來利誘當事人參加所謂的90分鐘講座,結果卻變成逾4小時的銷售,期間當事人被一名職員用手壓住其肩膀直到他簽署時光共享合約,並即時拍照和填寫問卷。合約列明當時人在支付會籍和行政費用的前提下,可在規定期限內預留及享用位於韓國的指定酒店。
法庭認為商戶誘使當事人及採用咄咄逼人的銷售手法,使當事人在簽署合約前沒有足夠時間閱讀該文件或尋求獨立意見,最終在不當影響和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合約。而商戶要求當事人拍照並填寫問卷是為了試圖掩飾其不公平的銷售手法。法庭認為有4項條款屬不合情理:(1)從2018至2027年,當事人每年只可行使一次會員權利,每年或每兩年入住一周指定酒店;(2)當事人只有在進一步支付額外費用後才能在2027年至2039年期間繼續享用該權利;(3)然而,此類費用的數額未在合同中列明;及(4)除非提前2年進行預訂,否則無法保證酒店預訂成功。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已支付款項。
案例三:10天內被游說購買267次美容療程
有美容院職員明知當事人的信用額很低及財政緊張,仍然游說她延長及升級美容會籍,並在不足10天內以逾4.8萬元購買267次面部護理療程。法庭裁定合約中有3項條款是不合情理,不應予以執行,包括:(1)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2)商戶可以隨時修改規則而無需通知,以及(3)商戶在任何爭議享有獨有解決權。
法庭認為商戶知悉當事人容易被說服及必須增加信用額並分期支付有關療程,卻利用其弱點促成立約。此外,有關條款字體細小,難以閱讀,當事人沒有適當機會閱讀和理解,職員亦未有解釋條款。不過,法庭認為商戶已向當事人說明整個會籍及療程套餐的費用、支付方式及可享受的治療次數,而且沒有證據表明支付金額過高。因此,法庭認為毋須撤銷整份合約,在商戶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權要求退款。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簽署任何合約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
雖然《條例》能夠保障消費者在遇到不合情理合約或條款時的法律權益,然而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需負有舉證責任,並且須通過漫長及昂貴的民事訴訟討回公道。至於案情是否構成「不合情理」,個別交易的事實情況及法庭的看法尤其關鍵。即使法庭判定商戶某條款不合情理,消費者亦未必能如願撤銷整份合約及退款。故消費者應時刻保持警惕,在簽署合約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考慮是否需要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以至個人負擔能力,如有需要建議諮詢獨立意見才作消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