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造業6年發生108宗致命工業意外,申訴專員公署提40改善建議。(鍾式明攝)
在2018年至2023年間,建造業共發生108宗致命工業意外,佔所有行業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超過八成。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16日)宣布公署完成就政府對職安健的監管的主動調查行動,亦是多年來最大規模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就9大範疇,向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提出共40項主要改善建議。
【23:28更新】
屋宇署回覆《am730》查詢,指已主動要求勞工處提供由2015年至2023年期間,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並已定罪的58宗個案,涉及註冊承建商的詳細資料,包括調查報告、案情摘要等,以供屋宇署調查及考慮進行紀律處分。屋宇署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已就其中16宗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以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就另外26宗個案,經審研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按證據認為未擬採取紀律處分。屋宇署經審視後亦正就餘下16宗有表面證據的個案徵詢法律意見,並會在取得法律意見後作出適當跟進。
屋宇署已主動實施多項
屋宇署接納公署在報告中提出涉及屋宇署的建議,屋宇署會持續檢討及改善現行規管註冊承建商的制度及安排,已主動實施多項措施,如註冊承建商涉及建築工程有關的死亡事故,儘管檢控程序未完成,屋宇署會將其註冊續期申請轉交予委員會對其涉事的獲授權簽署人進行面試及評審;加強與勞工處協作,以完善事故調查,措施包括建立通訊聯絡、共享資訊及物證、如發現有共同的疑犯,可考慮共同起訴等;往後會繼續與勞工處探討是否有進一步加強協作空間。
另外,屋宇署亦以優化與勞工處的轉介機制,主動向勞工處索取個案的詳情,以考慮並加快對涉事註冊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並會盡快將餘下16宗獲確立需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處理;及制訂及實施處理紀律處分個案的時間指標,並加强監察所有紀律處分個案的進度,包括確保所有由勞工處轉介的定罪個案獲適時處理。
發展局去年底提出修訂《條例》
此外,發展局在去年年底提出修訂《條例》,當中包括提升建築工程安全的建議:提高《條例》就建築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毁的罪行的罰則水平;優化紀律處分制度以加快研訊和加強阻嚇力;及優化承建商註冊制度,如承建商涉及嚴重傷亡事故,賦權署方可在批准其註冊續期時縮短續期年期及/或施加條件,以及如承建商的續期申請被拒,有關承建商在若干期限內不得申請重新列入註冊名冊,亦不得在期限內以同一身份提交新的註冊申請。
發展局和屋宇署會盡快完成相關修訂《條例》的工作,而屋宇署會繼續檢視各項措施的成效並持續優化,適時制訂相關政策及加强監察工作,以確保建築工程的安全。
貿然簽署表格確認安全
陳積志認為,致命工業意外絕對是一宗也嫌多。綜合過往的致命意外事故、勞工處曾處理的投訴,以及公署進行的實地視察,公署發現,在多宗涉及高風險作業的個案中,「合資格人士」未有妥善檢查裝置或機械便貿然簽署指定表格確認安全,甚至預先一次過簽署多張表格。公署認為,勞工處必須多管齊下加強監察,長遠而言應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供上載檢查紀錄及表格,以方便監察及突擊抽查。
罰款金額阻嚇力不足
在6年內,建造業因違反職安健法例而罪成者,每年平均罰款金額只介乎8,000多元至10,500多元,阻嚇力明顯不足。其中被定罪最多及次多的兩名承建商,6年間分別被定罪共77及56次,可見部分承建商是慣犯,視法例如無物。調查亦發現,多年來屋宇署一直遺漏處理勞工處轉介的個案,10年間只曾就一宗個案向承建商採取過一次紀律處分,涉及一宗2009年發生的致命事故,但要延至2015年才完成紀律處分,當中更發現有多處延誤。
憑價格相宜等因素中標
數據顯示,政府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表現較整體為佳,但在多個項目中,12個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的工務工程項目,中標者在與工地安全相關的分項表現較弱,甚至在所有投標者之中排行最後,卻仍然能夠憑價格相宜或其他技術項目評分高而成功投得合約。
法團及業主等有具體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6年間共有45宗涉及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致命意外,佔建造業所有致命意外的42%。公署從個案研究及實地視察,經常發現裝修及維修工程的安全措施非常不足,工人以至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和住戶仍然欠缺基本安全意識。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法團、業主及住戶在職安健法例下亦有具體法律責任,若發生意外可能遭民事索償甚至要面臨刑責。公署認為,勞工處應大力加強對這些持份者的宣傳教育,並提供誘因聘用安全紀錄良好的承建商和工人。
勞工處已按建議展開跟進工作
勞工處回應表示,正詳細審視及研究報告的內容,並積極跟進建議,亦已展開多項跟進工作,包括計劃於下半年開始試用小型無人機協助執法,並研究引入語音轉文字技術以協助錄取口供;擴大安全委員會會議的參與範圍;增加對安全從業員的監察;以及加強監管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營辦機構及導師的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