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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7:55:53

稱2019年遭警從後拉低致腳傷 男子入稟向警務處長索償1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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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19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後,警方晚上執勤期間疑無理襲擊一名路過的市民,事主三年前已入稟向警方索償,案件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庭上透露事主向警務署索償約164萬元,另讀出其口供紙及申索書,指遭警員偷襲,之後被拖行幾秒,律政司一方質疑事主本身對警方存在偏見,事主否認說法,指該並非衝口而出,他對警方的作為感到憤憤不平。

案件由法官高勁修審理。原告人蕭志雄(Siu Chi Hung Garry)開審前解僱代表律師,自行應訊。原告證人僅蕭氏本人口供,以書面方式呈遞,沒在庭上讀出,由答辯方、律政司代表趙姓大律師直接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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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盤問時指,原告聲稱受襲後無即時赴急症室求醫,反而先前往警署報案,可見其傷勢並非如所述般嚴重。原告人解釋指,自己工作了一整天十分疲累,認為即使到醫院亦要輪候一段時間,故最終先行返家休息。原告重申受傷一刻「真係非常之痛」,幾近不能走路。

此外,蕭提交的申索文件,指涉款逾164萬,當中計及他因受襲而失業約6個月、每月約2萬多元收入。律政司盤問蕭收入有何證明文件,蕭指他任職中港司機及散工,單據由廠及客戶收取,他沒留底。至於戶口的資金往來,存入款項包括公司付給他代繳的運費,也不算收入證明。案件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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