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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指,23條立法須確保執行時要真正有效,可以處理到極端情況。(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11日)出席行會前被問到今年立法議程將23條立法剔走。他表示《基本法》清晰訂明要為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而《港區國安法》亦有講明要盡早立法,強調是政府一向立場,但執行時要確保立法真正有效,必須可處理到極端情況,又說有些普通法國家建議可以禁止具風險人士長時間離開處所。
指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
李家超稱,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加上地緣政治急促惡劣變化,有好多手段是以前難以想像可以作為武器去攻擊另一國家,從而危害該國的國家安全,因此為23條立法時,當局必須有效兼可處理到極端情況,故法律研究要更深入及全面,去審視現時國際形勢變化出現某些手段,強調「我哋唔希望立一條法例,到頭來有漏洞而要我哋再檢視。」
他補充,有些普通法國家最近提出新的國家安全法例建議,部分內容很嚴厲,包括禁止某些有國家安全風險的人士長時間離開處所,甚或可重覆禁止,當局要留意相關法律建議及如何平衡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