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哥爾夫球會就政府收回粉嶺高球場部分用地興建公營房屋的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早前裁定哥球會大部分勝訴。環保署表示,對「原訟法庭」的裁決進行了詳細研究後,不能同意裁決部份內容,決定提出上訴。發展局表示,土拓署作為此司法覆核的利害關係方已就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環保署表示,《環評條例》中已清楚列明諮詢公眾的機制和時間表,合適地平衡公眾參與和項目發展確定性的需要。原訟法庭的裁判,等同於條例列明的機制以外加上再進行公眾諮詢要求,將令整個環境評估程序無法合理地正常進行和不斷拖延,對項目發展帶來嚴重負面的影響和不確定性,違背了《環評條例》的立法原意。署方又指,裁決對現正進行和未來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將衍生重大的系統性影響,尤其可能導致發展受嚴重拖延,操作和執行上產生嚴重耽擱等問題。
發展局表示,即使法庭判斷環評報告可接受性的既定做法是根據《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的要求而定,但原訟庭對環評進行的方式和採用的評估方法猶如加入法例以外的額外要求。
局方指,雖然《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沒有明確要求對潛在的古樹名木進行評估,但原訟庭卻認為有關評估應在環評階段進行;法庭一方面同意前粉嶺高爾夫球場不屬《技術備忘錄》所指定的文化遺產地點,另一方面卻認為球場有重大文化遺產價值,只有不建屋繼續用作球場用途才能完整保留其文化遺產價值;另外,原訟庭認為前粉嶺高爾夫球場發展的環評未有考慮北部都會區的環評,但很明顯的事實是,北部都會區屬涵蓋眾多範疇和處於不同發展階段項目的廣泛政策舉措,整個北部都會區發展年期跨越20年或以上,當中個別項目更必須按其研究進展和實質發展,按其實際情況,在適當時候才有條件根據其規模和性質進行環評。
發言人指出上述問題涉及《環評條例》的合法和合理詮釋,不但關乎擬議球場建屋項目的環評報告,亦廣泛影響其他發展項目的環評工作,影響深遠。政府有必要按箇中的公眾利益提出上訴。
有關擬議公營房屋發展的未來路向,發展局表示,原訟庭的相關裁決,對建屋量和完工時間有實質影響。而上訴庭日後的審議進度亦可能會進一步影響擬議建屋項目。發展局和土拓署須因應最新情況,包括擬議項目的可建屋量和時間表、上訴程序的進度等,作出全面研究和評估。為此,土拓署需要額外時間處理原定在今年內完成的建屋規模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