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本地船長去年在限制期內,駕駛漁船進入香港南丫島深灣限制地區水域,而船上有人使用蛇籠捕魚,蛇籠是已被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浸籠。他被控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及《漁業保護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450元。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及非法進入限制地區,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使用蛇籠捕魚違反登記條件,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規定每年4至10月為限制期
此外,屬瀕危物種的綠海龜在本港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亦是唯一在本港產卵的海龜品種。位於南丫島深灣的沙灘是本港唯一不時有綠海龜上岸產卵的地點,也是南中國海內少有的綠海龜產卵地之一。綠海龜產卵前及產卵期間會在其出生的沙灘附近水域活動,而預備產卵的綠海龜對人為干擾極為敏感,容易因受驚而放棄產卵。故漁護署規定每年4至10月為限制期,期間禁止任何船隻進入該處。任何人士未經許可進入深灣限制地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