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被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件今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任志強被判有期徒刑18年,並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125萬賄賂、挪用公款6120萬,並濫用職權令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超過1.1億元,其中華遠集團損失5,300多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
法院指,應依法懲處任志強,鑒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決定數罪並罰,合併執行。
任志強過去被指與國家副主席王岐山關係密切,曾經多次公開批評國家主席習近平,亦對新冠肺炎疫情公開表達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