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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10:45:00

蔡玉玲涉7.21報道車牌查冊虛假陳述罪上訴遭駁回 官:運輸署無責任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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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前編導蔡玉玲上訴虛假陳述罪被駁回。(資料圖片)

時任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報道元朗7.21襲擊案進行車牌查冊,事後被控作虛假陳述,她去年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頒布書面裁決,駁回她就虛假陳述罪的上訴。

官:運輸署無責任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

裁判官考究涉案《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意圖,認為其目的是出於「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而制訂,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查冊資料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裁判官指運輸署備存資料涉及車主個人私隱,法庭詮釋時應顧及保障私隱的法律,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故署方作為資料使用者有法定責任遵從,保障車主私隱權屬當局必要考慮,沒有責任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因此裁判官進而指公眾人士查冊權利並非絕對,條文內「須」字眼並非強制性,署方有權拒絕查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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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良好動機非辯護理由

裁判官續指蔡玉玲申請查冊時所作陳述會左右署方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為重要考慮因素,故屬要項。上訴方指蔡玉玲發現「721」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份去報道,查冊與交通有關,裁判官反駁說法過於牽強,不合情理。裁判官最後指查冊時提交聲明內容明顯清晰,用途只限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蔡玉玲則查冊用以偵查報道,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終駁回上訴。

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111(3)(a)。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經審記後,於2021年4月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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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對裁決感到失望   但問心無愧

蔡玉玲對裁決感到失望,但問心無愧,她會與法律團隊會考慮有否上訴空間、資源和時間,研究是否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她會在28天限期內作出決定,並對外交代。蔡玉玲表示,法官在判詞有肯定她查冊的良好動機,認為法庭亦肯定新聞界就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獲取更多資訊。她指,2019年10月前,記者申請查冊時可以聲明自己有新聞活動的需要,反映社會認同新聞界的監察責任,但當局其後突然取消相關選項,令記者可能跌入虛假聲明的陷阱。她又認為,法庭將可以查冊的範圍,演繹得很狹窄,不只新聞界,投資者做盡職審查亦可能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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