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涉製作721節目查車牌被指作出兩項虛假陳述案,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2日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蔡玉玲查冊時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作為用途,當中「有關」是個概括籠統的關聯詞,不屬於法律字眼,只是在查冊申請表上出現,法庭在衡量採訪調查車輛在道路的使用與交通運輸事宜關係時,須採用最廣泛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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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又指,申請人取得資料是否用作交通及運輸,並非運輸署署長決定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考慮因素。根據規例,當申請人繳付查冊費用後,署長必須向有關人士發出證明書,不能因該人並非為交通及運輸用途取得資料,而拒絕發出證明書,如果署長沒有相關權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則不屬於一個「要項」,認為控方試圖在個人私隱問題上做文章。
控方指,車主向運輸署提供詳細個人資料時,無預期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運輸無關事情,又指若只以車輛在道路上使用,就認為是與交通與運輸相關,所有查冊申請都會落入有關範疇,廣義釋義查冊制度容易被濫用,相信立法時,不可能讓人毫無約束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