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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06:00:00

藉范冰冰案殺雞儆猴 政法委:不作死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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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藉范冰冰事件,對內地影視界「陰陽合同」逃稅亂象打響第一槍,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發文,直言「No zuo no die」(內地網絡用語,意為「不作死不會死」),批評有娛樂圈女王之稱的「范爺」范冰冰逃稅,「挑戰的是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而此案「絕不僅僅是針對范冰冰一個人,而是針對其背後的亂象」。

 

長安劍指,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及逃稅避稅,反映出「娛樂圈赤裸裸的拜金之風,藝術、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顧」,而「范冰冰受罰的意義不單在警示教育,而是吹響了依法整治行業亂象的號角」,公眾除了期待看到范冰冰繳交欠稅和罰款,更期待看到從其案件開始,「能帶來娛樂圈守規矩、立德行的一派天正風清」。

長安劍又提到,「法律的利劍」除了要「斬明知故犯者」,亦要「揮向怠於履職者」,批評范冰冰這種備受狗仔隊及公眾關注的明星,其名下企業竟可逃稅數以億計,「執法者怠於履職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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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 先作行政處罰
對於范冰冰被罰巨款而未需負刑責,有不少網民以內地藝人劉曉慶2002年因逃稅1,400萬元人民幣而入獄一年多為例,質疑范冰冰「太好命」、「有背景」。有北京律師指出,這是因為劉曉慶案發時仍沿用1997年版的刑法,罪名為「偷稅罪」,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改為「逃稅罪」並先作行政處罰。

新華社亦發文解釋,目前刑法規定,納稅人因逃稅遭稅務部門追稅後,若在限期內補交稅款、滯納金及接受行政處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若5年內因逃稅而被罰2次以上行政處罰或受過刑事處罰,則不能免除刑責。

至於新華社的案情報道中,未有提及范冰冰補交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期限,有上海律師指,該期限以稅務局下達的通知書為准,一般而言是30至60天,且通常規定一筆過繳交,但亦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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