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周永恆疑於4月在寓所與妻子發生爭執,期間設法出言恐嚇對方,被捕後又疑在元朗警署襲警及拒絕配合警員,並向警員上衣吐口水。他原分兩案被控以刑事恐嚇、襲警及抗拒警員三罪,早前獲撤銷刑事恐嚇控罪,今(1日)在屯門法院承認餘下兩罪。案件押後至9月1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周永恆(38歲),承認「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罪。控罪指,周永恆於2023年4月20日在元朗警署報案室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9085;並在警署報案室外襲擊偵緝警員9085。
今年4月時填詞人因葵公開多張周永恆疑遭家暴的照片,但事件最後變成女方才是受害人,而周永恆在協助調查期間,因涉襲擊一名警務人員,除被控刑事恐嚇罪外,亦加控「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襲擊警務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