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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4:30:00
日報

要求國安法按普通法行文 鄭若驊: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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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日前就「港區國安法」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要求不應具追溯力、法例應用及條文詮釋應按普通法原則、及增設「日落條款」,在本港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後終止。律政司長鄭若驊(圖)昨不點名回應,指「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要求全國性法律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

鄭若驊昨在網誌稱,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但她認同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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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日落條款」,她指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認為建議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說,全國人大強調香港無法訂立23條,才要制定「港區國安法」,故法例不應與本地立法的條文有區別,認為以普通法的原則去詮釋是相當合理,亦是很基本的原則,而內地成文法與普通法對國安的理解、定義及涉及的範圍根本大相逕庭,日後法庭審理案件亦可能引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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