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竹坑警察學院大操場(資料圖片)
一名38歲已婚時任男見習督察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期間,先後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內非禮兩名女警,另涉襲擊一名女警。案件今日(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定兩項非禮罪成、襲擊罪罪脫,指被告在工作場所對女性同袍不尊重,行為嚴重,以身試法,共判監10周。被告獲准以1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另不得離港。
普通襲擊罪脱
38歲被告楊孟羲,控罪書上報稱任職公務員,被控兩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外非禮女事主X;另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女事主Y;以及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另一辦公室內,襲擊女警Z。
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兩宗非禮案中的女事主供詞清晰直接,X形容當時被人以手背由右至左掃過臀部約一秒,並立即發出驚呼,回望即見一名不認識的身穿白恤衫長官經過;Y則指自己在黃竹坑警察學院接受步操訓練期間,彎腰綁鞋帶期間臀部被人從後掃過,隨後看到被告從她左後方走過。
被告辯稱事發時是裝備如手套、槍袋不慎觸碰對方,惟陳官不接納,認為X所述觸感連貫且有力度,並非裝備「揈吓揈吓」所致;而Y與被告有20厘米身高差,若以槍袋所致,應接觸腰部而非臀部,而且槍柄的硬膠質地與Y形容的觸感有分別。由於案發時現場僅有被告在場,陳官裁定被告故意觸碰,構成非禮。
官斥對女性同袍極不尊重
至於普通襲擊控罪,案情指被告涉嫌多次大力捏Z的雙肩。陳官考慮被告與Z關係良好,案發時Z正在協助被告完成報告工作,Z亦指被告當時說「好彩有你喺到咋」,被告的行為可被解讀為對Z協助的感謝,因此裁定普通攻擊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初犯,品格良好,定罪已斷送其公務員生涯,懇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但陳官指出,被告身為紀律部隊人員,卻在工作地點非禮同袍,對女性極不尊重,強調須判處監禁以示阻嚇。被告最終就兩項非禮罪各判囚5周,分期執行,共判監10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FLCC 24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