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原身負多宗刑事案件,外訪丹麥期間棄保潛逃,前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罪成,判監之餘須付懲罰性的訟費,另外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後亦須支付訟費,現被警方指違反國安法,懸紅100萬元通緝,去年遭法庭頒令許智峯破產兼付訟費。法官陳靜芬今日在高等法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據悉申請由破產管理署提出,雙方沒有派代表到庭。
翻查破產管理署網頁,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提供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