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職的前沙頭角分區指揮官陸振中警司,涉前年3度非禮醉酒女下屬及強逼口交,另涉嫌在酒後危駕私家車及襲擊該女下屬和另外兩名男下屬。陸否認非禮、危駕及襲擊等7罪,案件今(14日)在區院續審。43歲被告陸振中,案發時被告任職沙頭角分區指揮官。他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涉及的另一宗事件,則指他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女子X、及下屬蔡文浩及賴文顯。
代表陸的大律師鄭明斌今早開始盤問X。X供稱與被告只是單純上司下屬關係,兩人曾一同巡邏及工作時間跑步,不曾單獨吃飯,關係不算熟稔,又形容對方「份人奇怪」,指被告曾要求督察賴文顯搬個人物品、及指示X和賴把橫額掛上3米高處,期間不准他人協助。
辯方問X是否喜歡被告,X說從愛情角度不喜歡,從工作角度則不能回答,「佢啲命令係合法,但我覺得唔合理,但我會照做」。X指在正常情况下,不會有下屬喜歡上司,她亦如此。X同意本案發生前感覺不到被告曾「借啲意」做出揩油行為。
辯方質疑X自己張開嘴 抑或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個口」
辯方續問到X稱陸強行拉她入殘廁強吻和口交,X指當時有需要小解,當被告跟她一起行去廁所時「無諗咁多」,直至被告拉他入殘廁才感覺不妥。辯方質疑她是自己張開嘴、抑或被告下體「力道撩得開你個口」,X稱自己當時清醒惟身體軟弱無力,多次掙脫不果,身型高大的被告一直抱緊她,強吻其嘴部,辯方問強吻動作持續多久,事主回應指「點會計時呢?依啲情况之下」,強調當時沒有一刻情願,惟口交過程維持3至4分鐘,其後被告開門才能夠離開殘廁。辯方問,為甚麼用「放」,而非「塞」或「質」?X哽咽說這是因為「放」字較文雅,對她來說已算口交,「如果咁咬文嚼字,我都無嘢講」。
辯方問到,X當時是否「極度唔想再同呢一個人一齊」、「極度厭惡同憤恨」;X同意自己想離開及感到厭惡,「但抑壓憤怒」,又稱當時情況令她感到無助。
案件編號: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