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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14:45:00

警擬改「傳媒代表」定義 不包括記協等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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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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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去信4個傳媒工會的主席,稱警方「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及傳媒採訪的權利」等,但為協助前線警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當中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者國際認可和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消息指,有關修訂最快明天生效。

據了解,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換言之,警方新修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或不包括網媒、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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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銓在信中表示,自本港去年6年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今次修訂的「傳媒代表」定義更明確和清晰,讓前線警員更有效及快捷辨識傳媒代表,以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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