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金山郊野公園的金山路,屬法例指明的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地方。漁護署人員去年11月26日在金山路執行職務時,發現一名45歲男子在場飼猴,遂上前調查,惟男子不合作及嘗試駕車逃走,其間更兩度用車門撞向漁護署人員。
男子事後被警方拘捕及落案控告阻礙漁護署人員執行職務,上周四(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另就沒有特別許可證下在指明地方餵飼野生動物被判罰款1,000元。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不當行為,違法者更須負上嚴重法律責任,呼籲市民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充分合作。同時,發言人亦呼籲市民切勿餵飼野生動物,以免引致滋擾和公共衞生問題。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禁餵區內餵飼野生動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