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銀行經理2020年涉於住所內藏有1支手槍、390發子彈及4個彈匣,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他自小便是槍械發燒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只為興趣,沒有意圖使用手槍犯案。上訴庭今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男經理上訴得直,把監禁刑期由8年減至5年,書面判詞將於3個月內頒布。
現年40歲的上訴人陳立明,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