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被搜出管有10支雷射筆,被指在便衣警員截查時反抗,並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前將電話內資料重設。法官指方當時有掙扎,刪除電話資料亦阻礙警方調查,因此裁定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方仲賢期間須還柙。
法官游德康昨裁決時指,被告並非任何觀星會會員,並無觀星書籍,涉案雷射筆亦不適合用於觀星,拒絕接納被告指雷射筆用於觀星的說法。惟法官稱,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而非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而案發地點沒有示威,被告身上亦沒有保護裝備,難以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表示,根據《警隊條例》,休班警員可截查有合理懷疑的人,而案中警員截停被告時曾表明身份和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一見警員便轉身逃跑,另外兩名警員到場拉住他時仍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故裁定方拒捕罪成。
官:刪除電話資料阻礙警方調查
法官亦稱,方被捕前不斷使用手機,在救護車送院期間,警方已表明將檢取手機,並要求方停止使用和關機,但送院後電話內已無電話卡,手機已被重設,推論是被告重設電話是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損害司法行使管轄權,所以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對於辯方欲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官稱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控罪,大部分情況均會判監,不欲給方假希望,但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期間方須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