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後人的爭產案,霍家16人先後在2012年及今年初簽訂「和解協議」,令案件告一段落。而長房三子霍震宇曾經在2011年要求罷免霍英東胞妹霍慕勤和長房二子霍震寰的遺產執行人身份,高等法院在2014年下令擱置霍震宇的申請,但各方至今仍未能就該案訟費達成協議,需交回法庭定奪。陸啟康法官今日頒布判詞指。
陸官在判詞中提到,上述有關爭議早以因各方在2012年簽訂「和解協議」而得以解決,而高等法院裁定長房長子霍震霆、次子霍震寰、三子霍震宇、次女霍麗娜需自行支付訟費,而他們四人則需支付二房及三房的訟費,二房及三房不同意訟費需以遺產支付,認為應由長房四人自行支付。
陸官經考慮後認為雖然二房及三房是因為長房兩個陣營意見不合而被無辜地捲入爭產訴訟,但亦認為長房、二房及三房的訟費均應以遺產支付,是次訟費裁定則無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