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青年涉嫌在2020年5月的示威中,破壞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囚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男學生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表示因精神問題不宜判入教導所,上訴方指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成功考入大學,但其後才因精神問題入院,希望法庭體恤,減輕刑罰。
駁回定罪上訴
法官張慧玲說,上訴人原審時求情指一時貪玩,但在教導所報告卻否認曾經犯案,顯示完全沒有悔意。報告質疑上訴人裝病或誇大病情,要接受治療但屢次缺席覆診。法官最終駁回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就得直,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