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黃耀明今日被廉署拘捕,涉於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期間,在候選人區諾軒的造勢大會提供歌唱表演。黃耀明、區諾軒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周四(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單是登台表演不會觸犯法例,惟今次案件中黃耀明涉公開呼籲投票,因此才構成犯罪元素。
查錫我向本報表示,在《防止賄賂條例》中,提供款待包括歌唱表演等不屬犯法,惟一旦涉及選舉便會較嚴格處理,因此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提供歌唱表演屬於犯法。他舉例指,若選舉期間設宴款待,「擺足100圍,每圍兩萬蚊」,再呼籲出席者投票,便變相「愈有錢愈著數」,而提供歌唱表演的性質亦相同。
邀藝人站台或與市民「打卡」不算娛樂
查錫我續指,條例沒有清晰列明何謂娛樂,「搵小朋友打下鼓、吹兩段仔喇叭係咪屬於娛樂呢?」但他強調若據一般人理解,載歌載舞應屬娛樂,尤其黃耀明作為歌星,獻唱更接近相關定義。他續指,單在競選活動中提供娛樂不一定會觸犯法例,但若有人在提供娛樂前後,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便有機會構成選舉舞弊。另外,若候選人邀請藝人站台造勢或到場與市民「打卡」合照,亦不算提供娛樂範疇。